


2002年8月,北京市平谷區進行城區改造,未經市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將區體育局所屬的田徑場、看臺、跑廊、門球場共計13592平方米的體育設施全部拆除,改建成商品樓群,使周邊群眾失去了體育活動場所,也使平谷區失去了培養體育后備人才的訓練基地。事隔兩年多,至今擇地另建的方案還停留在圖紙上。
2000年9月,北京市密云縣也是因縣城改造,把其體育中心的全部體育設施包括田徑場、射擊場、門球場、游泳池以及體育局辦公樓、運動員宿舍等都拆干凈,后經多方爭取和幾年的努力,新體育館已建成,而田徑場等一些設施至今仍沒恢復。
2004年通州區為改造大運河,擅自拆除了包括10000平方米的健身廣場及若干個足球場、籃球場、門球場。雖經多方工作恢復了部分健身設施,但已使已形成的百姓健身活動中心嚴重受損。 ……
這些是今年北京市20名人大代表聯名提交給市人大十二屆三次會議的一份議案中列舉的幾個典型事例。這份名為《貫徹三個代表要落到實處???違法侵占的體育設施要盡快恢復》的議案指出:“近些年來,違法侵占體育場地和設施的現象時有發生,而且多是政府行為,這既違反了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又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執法緣何難? 《體育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并及時歸還;按照城市規劃改變體育場地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北京市體育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也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用地的用途”。
然而,上述地區在拆除原有體育設施時,既未按體育法規的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也未上報有關部門。
北京市體育局法規宣傳處副處長閆永寬向記者講述了與平谷區政府兩年來的交流與溝通情況。
當北京市體育局在2002年11月的日常檢查中發現平谷區出現侵占體育用地的情況后,于12月9日向平谷區政府制發了“關于限期改正侵占體育用地的函”。平谷區于2003年初對該區解決體育用地問題形成了初步規劃建設意見,包括籌建占地20000平方米的8道塑膠跑道的標準田徑場、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的綜合訓練館等。隨后,為適應城區長期發展的需要,該區又重新修改了上述建筑方案,提出建設多功能文體中心,并明確于2003年底或2004年初開工。而后,該區又將原設想建設的“文體中心”改為“體育中心”,由體育場、體育館和三星級運動酒店組成。
也就是說,北京市體育局兩年多的努力與交涉,得到的大都是口頭和書面承諾,至今不管是哪一種類型的體育場館都還是在規劃、論證和籌備中。
那么“明擺著”的違法行為,為什么得不到糾正或處罰呢?閆永寬認為,這是政府部門法制概念不強的表現。另外,從《體育法》本身角度講,法律條款剛性不強、力度較弱,在追究有關部門或人員責任時就顯得蒼白無力。尤其是在政府部門“以身觸法”時,就更難得到執行。 政府要為民辦實事
“本來家門口有一個體育場,我們很高興,一有空就來練練。可現在再也找不到這么好的健身地兒了。政府改造舊城區我們不反對,但也不能占用我們的場館。”
“你看這里建的是商品房,房子都住上人了,我們的健身場地卻還沒著落呢。”
“我們現在業余訓練是借用別的學校場地,成績能不受影響嗎?” ……
百姓對此事有他們自己的看法。
作為一級政府部門,理應將百姓的利益、需求放在第一位,不應找任何借口和托辭。讓我們仔細品味“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這句話,會不會覺得這句話其實主要是沖各級政府領導講的?因為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要靠百姓大家,也要靠政府的重視、決策、投入和引導。
2004年北京市政府的折子工程中就有“完成農村地區1200個全民健身工程配建工作,推動全民健身活動全面發展”一條,那么“推動全民健身活動全面發展”是不是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與支持呢?是不是需要場地、器材、投入、人員等綜合實力的增強呢?一級政府部門是不是更責無旁貸、以身作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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