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巢形式的國家體育場據說是奧運會完了之后,國家體育場的實際經營商要出售體育場的冠名權,行不行,現在看來意見還沒有完全統一。有些人問到我,我說:“第一,要有國家政策允許不允許,第二,國外也有問是在于這個體育場的名稱怎么叫,第三是開價多高,有沒有企業愿意干,外國企業允許不允許。國家政策允許不允許,先要看這個國家體育場是什么性質?什么性質取決于是誰投資建設的。據說,這里也有政府的投資,比例略高于一半,有政府投資的,這部分非政府投資是國有企業投的,實際上也是國有資金,如果是股份制企業投的,其中也含有國有資金,政府投資也行,國有資金投入也好,將來是否準備收回來的?準備收回來的,只不過是個資本運作的問題,否則就涉及國家體育場這個實體的定性問題。定性問題也就涉及國家的什么政策觀。如果主要是政府投入和國有資金投入,那么這個國家體育場就具有公益性質,因為用的可能就有納稅人的錢,也許不是全部,公用性的大型設施也可以用公用事業的形式,以特許授權經營的方式委托給非國營企業經營,同時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功用事業的特許經營,我看也不能忽略具公共服務的性質,這也有國家政策管著。如果不具有公益性,冠名完全可以,這是一種商業行為。如果完全是公用事業性質的,我看企業冠名不可取,如果是介乎兩者之間,那就要看這個名怎么冠了,一定的文字游戲也許可以解除點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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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的大型體育設施冠名的有,有時候冠名之后,這邊的性質就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如果在奧運會的主體育場,現在被人家收購,名稱變了,它也淡化了綜合運動場的性質。寧波市也有體育館是冠名的,冠名是一種商業行為,把完全是國家的東西進行了商業運作,還要考慮百姓的接受程度,因為人們的納稅意識是越來越強了。問題在于它是一個國家體育場,把國家與一個企業結合起來就容易引起許多節外生枝的問題,諸如,是否造成國有資產流入等。
這些權益問題主旨不清楚,那么企業如何來冠名呢?除非是找大國企,反正肥水不流外人田。因此,我認為,我們宜從政治核經濟兩個角度上共同討論,通過這樣一個問題,以冠名臨時引起不必要的群眾反映,這種新事物我們越來越要慎重,把各種相關的問題都得考慮周全,特別是你冠名之后,每年預計能搞多少活動,北京還有工人體育場,這個國家體育場用起來成本高,令一般活動的組織者望而卻步的,特別是國家體育總局這個目前主要體育投資資源的掌控者,他們什么態度?
這個國家運動場的性質還涉及它將來如何經營管理,如果它帶有公益性質的,那它就有義務開放一定的區域,作為群眾體育活動的場所開放,按照公共服務的標準收費,而不能把群眾擋在門外,而北京市政府也直接根據具公益性的比例,給予一定的政策保證和政策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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