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公布《山東省全民健身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稿第三十八條明確要求:新建和有條件的學校應當對體育場館和場館區域進行物理隔離,在教學活動之外的時間向公眾開放,并將開放情況定期向社會公開。
這是對國務院頒發的《全民健身條例》的一次落地,也是對現行《山東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的一種延續。這兩個條例都有著相似甚至幾乎完全相同的一些規定。
對全民健身而言,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很有必要。這不僅可以在非教學時間激活閑置的體育資源,更大程度地發揮學校體育設施的健身價值,更重要的是,將大量存在的學校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還能有效增加公共健身資源的供給,從而緩解市民不斷增長的健身需求與公共體育資源相對匱乏之間日益凸顯的矛盾。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按照《全民健身條例》的要求,一如既往地將學校體育設施的對外開放作為重要一條做出明文規定堪稱大勢所趨理所當然。
然而,應然與實然之間往往有著明顯的距離。僅就我省而言,盡管《山東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已實施十余年,由山東省體育局與省教育廳聯合制定的《關于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指導意見》也已下發五年多,但在不少城市,學校體育設施的對外開放要么還停留在紙面上,要么開放數量開放程度不足。甚至,越是在一些人口密度高、健身設施需求大的城市或城區,這種情況往往顯得越嚴重。
出現這樣的“落差”,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關鍵只有一點--學校對外開放體育設施的壓力與激勵不夠。將原本只用于教學或對師生開放的體育設施對社會開放,增加運營成本不說,還會平添意外的麻煩與風險,如果沒有足夠大的壓力,單憑自覺,恐怕沒有多少學校會主動開放自己的體育設施--即便開放,也不會充分開放。
無論是現行的條例,還是剛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學校開放體育設施只做了倡導性、原則性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在……情況下”“應當”之類的字眼意味著不少有條件對外開放的學?梢赃x擇不開放或者不充分開放。而與此同時,《全民健身條例》所規定的“政府對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給予支持”,也往往因為“支持”的內涵不清、力度不夠而無法對學校形成足夠大的激勵。壓力與激勵的不足,難以推動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從意愿走向實踐,從紙上走進市民生活。
有鑒于此,意見稿顯然面臨的一大任務--進一步強化對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的要求,明確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的必要“條件”,細化公共財政支持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的具體“科目”,以更堅實的條款力促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的落實。由此,相關實施細則的制定跟意見稿的出臺一樣必要而緊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