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將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將有力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提升服務效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
法律明確提出“政府主導”公共文化服務,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規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組織、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職責。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家委員會副主任、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楊永恒認為,這有利于強化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主體責任,建設責任政府,樹立正確的文化“政績觀”.
法律對公共文化設施的界定打破了設施的行政隸屬界限,把科技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明確納入公共文化設施范疇。“長期以來這些設施游離于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體系之外,實際上是很大的資源閑置浪費。由政府主導把這些設施納入公共文化服務,可以帶來我國公共文化設施數量倍增的效果,是盤活存量資源、提高綜合效能的有力舉措。”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家委員會主任、北京大學教授李國新說。
法律明確,國家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協調發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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