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學近日貼出告示規(guī)定,原先免費對外開放的田徑場要開始對外收費了。收費標準是采用充值卡模式,每張卡110元,進入操場10分鐘以上,就要按照每小時15元的標準收費。此項舉措引起很多鍛煉者的不滿。(11月1日 澎湃新聞網)
體育場地一處難求,可謂喜憂參半,喜的是健身群體得到了不斷壯大,憂的是公共資源供給出現(xiàn)矛盾。從宏觀來講是總量不足,2014年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數(shù)據(jù)顯示,我國人均體育場地面積1.48平方米;從微觀來看是結構不均衡,其中學校和機關事業(yè)所擁有體育場地超過總量的六成。
公共體育場所向公眾免費開放,是法定義務,但依然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這就需要更多公共體育場所資源拿出來實現(xiàn)共享,一方面彌補公共體育場地建設的不足,另一方面也促進社會資源合理的配置,以及高效地利用,規(guī)避不必要建設產生的浪費。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提出,國家鼓勵機關、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事實上,對于教育及社會機構體育場地向公眾開放,很早就列入了相關的法規(guī)。1999年教育部《關于假期、公休日學校體育場地向學生開放的通知》,要求節(jié)假日學校體育場地向學生開放。2003年《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實施,條例規(guī)定:國家鼓勵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顯然,這些還只是倡導性的社會義務,不具強制力。
換言之,機關、學校的體育場地開放還是不開放都有合理性。那么之于實踐,首先是意愿。客觀來說,開放對于任何學校來說,都會增加不必要的負擔。且不說學校上課期間,體育場地開放會影響到正常的教學秩序,在暑期這種時段,還可能造成管理的壓力。同時,體育場地開放還涉及到具體的管理和必要的支出,如水電費、設施設備維護費等。所以,很多學校對于體育場地開放持消極態(tài)度。
正是這種模糊而不確定的倡導義務,使得高校、機關等體育場的開放共享,顯得空泛而失去同一性。上海理工大學體育場對居民收費開放,盡管不違法,也有管理成本訴求的無奈,但在居民看來難以理解。推進機關學校等社會體育場地的開放共享,優(yōu)化設計,趨利避害,不能單純看作是機關、學校等單位一家的義務。一方面,強化開放共享的責任,從倡導性義務上升到有條件前提下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加強對開放的扶持和管理力度,建立財政補貼機制,享受到與公共體育場開放運營同等的財政哺乳待遇,用于體育場地開放條件的改造、開放管理與運行的補償,由社會體育管理機構建立開放共享備案機制,監(jiān)督搞好常態(tài)的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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